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55周岁(女)、60周岁和65周岁(男)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期分别为保证二十年和保证三十年。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和养老年金领取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变更申请。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前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和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
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附表》),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本公司还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每月的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等于当月的养老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继续向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若有),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若该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在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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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被保险人55周岁(女)、60周岁和65周岁(男)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合同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期分别为保证二十年和保证三十年。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和养老年金领取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一经确定,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人的变更申请。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前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十二个月,月度的养老年金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单利递增。合同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和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
全残额外养老年金 | 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全残(见《附表》),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保险公司还将按月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每月的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等于当月的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继续向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若有),直至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为止。若该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在养老年金末次领取日前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和全残额外养老年金,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养老年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